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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律师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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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7 04:07:16
2018年4月13日,信广律师代理的佛山市霍某除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上诉一案,当庭双方达成和解。4月16日,当事人佛山市霍某除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全额收到对方***的30多万货款。案件极速结案,当事人极为满意。案号:(2018)粤06民终3548号。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是在原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经广东省批准重新成立、由有多年丰富执业经验的大律师合伙创办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欢迎在线或来电咨询!
《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求、生育权***、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充分表达了对婚姻家庭审判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信广律师人以孜孜不懈的追求,房产律师咨询服务,努力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创建社会信赖的文明律师所。信广律师人也将一如继往,离婚律师咨询电话,以人为本、诚信立业;受人所托,忠人之事;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欢迎在线或来电咨询!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房产律师咨询胜诉率高,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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